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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5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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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事件
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1元,由原告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结果
准许原告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6790号


原告: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白渔潭村。

法定代表人:孟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生,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环城西路南段***号*幢。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


原告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1元,由原告绍兴勤安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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