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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翔与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文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5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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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马翔、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马翔与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文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准许上诉人马翔撤回对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第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翔、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翔于2015年11月18日以其与天津市文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间教育培训合同履行全部事宜与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关,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此事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自愿撤回对上诉人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并承诺今后也不再以任何形式向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究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翔提出对上诉人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马翔撤回对北京世纪文都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5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市文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上诉人马翔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春燕

审 判 员  从士康

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淑霞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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