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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菁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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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艾菁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事件
艾菁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菁负担。
结果
准予原告艾菁撤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8414号

原告:艾菁,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2-9-906。

法定代表人:赵迎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女,该公司法务。

诉讼记录

原告艾菁与被告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艾菁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艾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艾菁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毅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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