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7:16
杭州意芙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杭州意芙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657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意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港湾中心**。
被执行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07665233。
法定代表人:洪杨,该(公司负责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意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2日作出(2019)辽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2018)辽0103民初15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文书尾部
审判长 董立军
审判员 赵公谈
审判员 冯 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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