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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清霞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5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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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但清霞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件
但清霞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但清霞负担
结果
驳回原告但清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朝民初字第02577号


原告但清霞,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艳峰,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奋,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但清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星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艳峰,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11年10月4日入职被告,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无故将我辞退。后我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我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2、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工资2000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且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0月4日入职被告,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原告入职时月工资为2800元,2012年4月1日后调整为3000元,被告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原告最后工作至2012年12月17日。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工资发放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尚有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的工资2000元未予发放。被告主张原告的工资发放至2012年12月31日,并称2012年12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间店长张俊玲让原告在家休息,但是这个月的工资仍是正常支付的,并且支付了原告2012年12月的工资元,被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工资表,该工资表记载了原告2012年1月至12月的工资情况,其中显示:2012年12月出勤时数、基本工资2600、交通费100、全勤奖0、税前合计、实发工资。原告称其实发工资情况与工资表一致,另认可其收到了被告支付的元,但主张该款项不是工资,而是2012年度的年终奖、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

另原告主张被告于2012年12月17日强行将其辞退;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并称其未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原告自2012年12月17日起未再出勤,原告亦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现在原告如愿回公司上班,公司仍可为其安排工作。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其与店长张俊玲的谈话录音,该录音未涉及被告解除了原告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称张俊玲虽为其员工,但无权履行公司的人事权力,且录音也未显示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另被告称其在12月17日后向原告发送过通知书,要求原告回公司上班或办理相关手续,被告就其主张提交了通知书复印件;原告认可其收到了该通知书。

2013年2月1日,原告就双方争议向朝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工资等。后朝阳仲裁委出具京朝劳仲字(2013)第0392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本次诉讼。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朝劳仲字(2013)第03929号裁决书、工资表及通知书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2012年12月实发工资数额为元,原告亦认可其收到了元,其虽主张该款项不是工资,但其未能就此举证,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故其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12月17日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原告应对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交的录音并未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事宜,且被告在2012年12月17日后向原告发送了通知书,要求其返岗或办理相关手续,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的事实不予采信,其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但清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但清霞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白星晖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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