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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杨洋与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7:16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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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陆杨洋与被告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陆杨洋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原告陆杨洋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事件
陆杨洋与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陆杨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杨洋负担。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1199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杨洋,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治,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屈保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新,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黄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陆杨洋与被告被告友敬(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陆杨洋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原告陆杨洋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杨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陆杨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杨洋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韩磊

审判员黄莺

人民陪审员蔡增山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席璟怡韩芳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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