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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俊荣等与陈占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7:1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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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侯俊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占魁、原审被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侯俊荣申请撤回上诉。

事件
侯俊荣等与陈占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侯俊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侯俊荣负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2360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俊荣,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占魁,男,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君,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36号1幢第14层03-07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洋,男,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俊荣因与被上诉人陈占魁、原审被告北京新辣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侯俊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侯俊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侯俊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侯俊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陈伟

审判员白云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姜斐

书记员刘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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