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7:18
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三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山东三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公司)、鞠志武、李衍敏、刘锦伟及张莉追偿权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85民初111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磊,总经理。被告:山东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衍敏,总经理。被告:山东三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涓,总经理。被告:鞠志武,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李衍敏,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刘锦伟,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张莉,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来宝,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山东三德暖通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公司)、鞠志武、李衍敏、刘锦伟及张莉追偿权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送达程序开始前撤回对三德公司的起诉,原告委托代理人怀衍盛、被告刘锦伟及张莉共同委托代理人聂来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盛公司及鞠志武、李衍敏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代付的银行借款本息共元,并自代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垫付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9日被告华盛公司因购原材料所需向交通银行潍坊分行借款995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4日,年利率为‰,原告及三德公司、鞠志武、李衍敏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被告刘锦伟、张莉以其名下房屋(鲁维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做抵押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了抵押合同。但自2018年6月份起华盛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2018年11月7日原告履行担保责任,代华盛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95万元及利息元。原告作为保证人享有向华盛公司的追偿权,要求华盛公司承担全部偿还责任,若华盛公司不能偿还,则要求鞠志武及李衍敏承担二分之一,刘锦伟及张莉承担二分之一。原告已与三德公司和解,因此撤回了对三德公司的起诉。
被告方答辩
被告刘锦伟及张莉承认原告所主张的全部事实,但辩称两被告是抵押人、而非保证人,保证人无权向抵押人追偿,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被告华盛公司、鞠志武及李衍敏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证明华盛劳保向交通银行申请贷款;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证明华盛公司与交通银行就借款事项作出具体约定;3、保证合同三份,证明三德、原告及鞠志武和李衍敏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4、抵押合同,证明刘锦伟及张莉以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5、中国农业银行付款业务回单5份、农商行回单1份、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原件及交通银行回单各1份,证明原告代偿本息的事实。以上证据1-4为复印件,经质证:刘锦伟及张莉要求法院核实复印件真实性,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德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予以准许。被告华盛公司、鞠志武及李衍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辩解的权利。刘锦伟及张莉承认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且原告已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作为保证人即已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即华盛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当返还原告垫付款。华盛公司未及时还款的行为为原告造成损失,因此华盛公司应自其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可以要求其它保证人及抵押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三十八条虽予以明确规定可以要求其它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但物权法176条并未作出此规定,且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原告要求其它保证人及抵押人各清偿二分之一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项元,并自2018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56元,由被告山东华盛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王予娥人民陪审员刘德春人民陪审员栾园园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宋烨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