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5 17:18
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高综执(开)罚字【2018】第082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785行审9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高综执(开)罚字【2018】第082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7年12月,在开发区贺家庄东侧,占用开发区贺家庄村村委会集体土地12509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高综执(开)罚字【2018】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250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贺家庄村村委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5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每平方米处以罚款20元,共计罚款25018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被执行人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17日,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但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两份、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图、勘测照片、现状图、规划图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开)罚字【2018】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高综执(开)罚字【2018】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登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250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高密市经济开发区贺家庄村村委会;将被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5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申请执行人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由高密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织实施。高密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蔡善喜审判员马森审判员邱锡德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于莉雅书记员台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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