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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才云、华诺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5 17:1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7
摘要:

上诉人熊才云因与被上诉人华诺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熊才云、华诺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935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才云,女,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政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诺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长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161899。法定代表人:邱远航。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方,广东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熊才云因与被上诉人华诺家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上诉人熊才云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改判华诺公司支付熊才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0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华诺公司承担。

被告方答辩

被上诉人华诺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熊才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华诺公司支付熊才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1046元;二、华诺公司支付熊才云律师代理费50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熊才云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熊才云已预缴,由熊才云承担。

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华诺公司解除与熊才云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根据涉案《调查询问笔录》记载,2019年9月17日,熊才云与同事发生互相殴打行为,过程中还使用锤头等工具,有攻击到对方头部,熊才云的行为不仅致使他人及本人受伤,还影响到用人单位生产秩序,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行为,已违反了《入职须知》及《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华诺公司所提交的《入职须知》、《回执》及《调查询问笔录》均有熊才云签名,在熊才云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签名非其本人所签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已知悉《入职须知》、《回执》及《调查询问笔录》所规定的内容。在熊才云存在严重违反上述公司规章制定行为的情况下,华诺公司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解除与熊才云的劳动关系,且不构成违法解除。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熊才云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律师费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熊才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熊才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陈凯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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