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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丙辰、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7.05 17:1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75
摘要:

再审申请人赵丙辰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120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事件
赵丙辰、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赵丙辰的再审申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8492号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丙辰,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爱联嶂背工业区12B栋。法定代表人:郑秋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丙辰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德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120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丙辰申请再审称:1.自2015年9月份开始,德胜公司无故克扣赵丙辰每月的工资。一、二审法院核算赵丙辰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元,不公平不合理。赵丙辰实发工资不低于3454元每月,有银行流水记录佐证;2.德胜公司提交2016年1月至5月工资表没有赵丙辰的签字,明显造假。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一、二审查明,德胜公司提交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工资表,其中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表有赵丙辰的签名,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的工资表虽无赵丙辰签名,但工资数额与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数额基本相当。赵丙辰主张德胜公司该工资表是伪造的,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对该工资表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根据该工资表显示,赵丙辰的工资由月标准工资(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构成,且工资总额均在2000元左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赵丙辰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元,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赵丙辰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赵丙辰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孙桂宏审判员闵睿审判员黄立嵘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佳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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