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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0:1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2
摘要:

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217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事件
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714,345.16 元
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4,345.16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1777号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纵瑞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兰,女。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利雄。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217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4,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季玲玲书记员张希垚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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