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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生、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0:1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9
摘要:

申请人胡平生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闫丽霞、董垒、殷启源名下银行存款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胡平生已提供担保。

事件
胡平生、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25,000.00 元
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闫丽霞、董垒、殷启源名下的银行存款32.5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607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胡平生,男,汉,生于1959年12月6日,现住淄川区。被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0823483B,现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11号。负责人:纵瑞原,总经理。被申请人:闫丽霞,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9月10日,现住张店区。被申请人:董磊,汉,出生于1987年6月12号,现住张店区。被申请人:殷启源,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4月3日,现住张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平生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闫丽霞、董垒、殷启源名下银行存款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胡平生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闫丽霞、董垒、殷启源名下的银行存款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145元,由申请人胡平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张聘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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