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姜正蓬与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正蓬与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0:10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199
摘要:

原告姜正蓬与被告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事件
姜正蓬与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姜正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全部退还姜正蓬。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436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正蓬,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92号。负责人:胡莹。被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11号。法定代表人:纵瑞原。

审理经过

原告姜正蓬与被告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求

姜正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退还姜正蓬入户门及衣柜货款39711元并赔偿延期安装造成的损失16000元,共计55711元;2.诉讼费用由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姜正蓬订购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的楼房入户门和衣柜,并预付了全部货款。因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安装产品不合格,未安装的产品至今未安装,姜正蓬未进入居住,造成经济损失。姜正蓬多次找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交涉未果。因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姜正蓬提供的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姜正蓬也无法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鉴于姜正蓬所诉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姜正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全部退还姜正蓬。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兰梦梦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玉波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