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0:10
姜正蓬与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姜正蓬与被告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82民初436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正蓬,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被告: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92号。负责人:胡莹。被告: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11号。法定代表人:纵瑞原。
审理经过
原告姜正蓬与被告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求
姜正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退还姜正蓬入户门及衣柜货款39711元并赔偿延期安装造成的损失16000元,共计55711元;2.诉讼费用由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姜正蓬订购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的楼房入户门和衣柜,并预付了全部货款。因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安装产品不合格,未安装的产品至今未安装,姜正蓬未进入居住,造成经济损失。姜正蓬多次找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交涉未果。因此,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姜正蓬提供的即墨市闼闼木门经营部、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文书,姜正蓬也无法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鉴于姜正蓬所诉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驳回姜正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全部退还姜正蓬。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兰梦梦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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