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0:11
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与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和解,春天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81民初361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顾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法人,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楠,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吕春梅。
审理经过
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与被告春天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和解,春天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0162元,减半收取计100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5081元由原告达安盛国际建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秦卫民
裁定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伍慧仪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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