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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0:1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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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事件
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13,986.36 元
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冻结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986.3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0055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家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吕春梅,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盘江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春天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丹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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