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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0:11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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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元为限。

事件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513,097.07 元
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13097.07元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4财保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2060211R。

法定代表人吴水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国平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545226。

法定代表人刘海云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明波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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