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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郑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2:3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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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等与郑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902.5元,由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68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斌,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康泰路与惠民路交叉口东北角联合财富中心1521。

法定代表人:黄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琴,河南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1号院1号楼4层4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晨,女,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厚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黄斌、郑州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薛春锋

审判员李睿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彭慧娟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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