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29
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杰奥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杰奥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7463号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海天路慧能大厦**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经理。
被告:深圳市杰奥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工业**路圳湾段)2199号宝能太古城花园购物中心SL312、313、314。
法定代表人:张超。
诉讼记录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杰奥教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荣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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