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29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4158号
诉讼记录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军民。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学轻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祝正涵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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