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1
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贾京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贾京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2民初10115号
原告: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昊阳,总经理。
被告: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贾京鹏,总经理。
告被告:贾京鹏,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诉讼记录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贾京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贾京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贾京鹏住所地为莒南县,申请人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注册成立,其住所地临沂市为山东省临沂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故本案应由申请人贾京鹏住所地莒南县住所地临沂市,请求将本案移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或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济南市历下区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及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一条,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临沂陶轩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临沂市,故本案应当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文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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