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1
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28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3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楼**101内****。
法定代表人:马兰。
被执行人:北京爱德康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楼****
法定代表人:周丽娟。
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128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万元,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54元,剩余案款人民币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的机动车,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在本案中的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128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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