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2
刘玉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刘玉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
原告:刘玉,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1741287-3。
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
被告: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八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9925-9。
法定代表人:钟再兴。
本院审理原告刘玉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玉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
审判员 罗利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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