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 刘玉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玉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6:32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26
摘要:

刘玉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事件
刘玉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
结果
准予原告刘玉撤回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41号


原告:刘玉,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组织机构代码61741287-3。

法定代表人:鲤渕豊太郎。

被告: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八号,组织机构代码66149925-9。

法定代表人:钟再兴。


本院审理原告刘玉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湛江市玛雅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玉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负担。


审判员  罗利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嘉仪

文章来源:网络

风险提示及免责条款

[温馨提示] 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注明原文出处,此文观点与查生意无关,理性阅读,版权属于原作者若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删掉 ,查生意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评论 (0)
0/200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