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2
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70号
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332号居然之家创客大厦艾瑞达孵化器14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赵金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阳,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惠新东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侯佳。
诉讼记录
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色摇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原易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张江冰
审判员 曹轶群
审判员 冯金林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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