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3
XX飞与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杨忠东调解,原告XX飞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2342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飞,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杨忠东调解,原告XX飞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予原告XX飞撤回对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肖婧
裁定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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