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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飞与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6:33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杨忠东调解,原告XX飞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件
XX飞与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XX飞撤回对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2342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XX飞,男,1986年6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飞与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人民调解员杨忠东调解,原告XX飞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予原告XX飞撤回对被告北京彤顺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合议庭


审判员肖婧


裁定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锐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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