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3
无锡维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飒美特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网络
无锡维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江苏飒美特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正文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20)苏0581民初3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无锡维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十联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杏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飒美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李悦,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维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德公司)与被告江苏飒美特服饰有限公司(飒美特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18日、7月17日、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邹武,被告飒美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华、李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维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加工价款元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定作价款元及以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被告接收㎏的涤氨纶空气层高山蓝面料、㎏的罗纹高山蓝面料及㎏的涤氨纶空气层白色面料;要求被告承担保全保函费105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先后签订多份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各种面料。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进行了定作并交付了部分定作物,还有部分完成的定作物因未得到被告发货通知而未交付。现被告结欠原告价款共计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飒美特公司辩称:结欠原告价款属实。被告不应承担保全保函费。要求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维德公司与被告飒美特公司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2日先后签订8份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的色样及规格定作各种面料,并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后,原告收到被告发货通知后向被告交付了部分定作物,还有部分已完成的定作物因未收到被告发货通知而未交付。现被告结欠原告已发货价款元及未发货价款91024元【包括㎏的涤氨纶空气层高山蓝面料(单价为45元/㎏,价款为元)、㎏的罗纹高山蓝面料(单价为55元/㎏,价款为元)、㎏的涤氨纶空气层白色面料(单价为45元/㎏,价款为10818元)】,共计元。
上述事实,有采购合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发货通知单打印件、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定作合同关系,被告结欠原告定作价款元。价款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价款元、以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要求被告接收㎏的涤氨纶空气层高山蓝面料、㎏的罗纹高山蓝面料、㎏的涤氨纶空气层白色面料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全保函费105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该项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飒美特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无锡维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价款人民币元及以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二、原告无锡维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江苏飒美特服饰有限公司㎏的涤氨纶空气层高山蓝面料、㎏的罗纹高山蓝面料、㎏的涤氨纶空气层白色面料。若原告不能足重给付,则按照涤氨纶空气层高山蓝面料45元/㎏、罗纹高山蓝面料55元/㎏、涤氨纶空气层白色面料45元/㎏从上述第一项价款中扣除。
三、驳回原告无锡维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诉讼费合计6692元,由原告负担672元,由被告负担602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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