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6 16:35
福建利牌服装有限公司、徐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福建利牌服装有限公司、徐艳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141号之四
申请人:福建利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城西台商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1755483T。
法定代表人:郑国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艳飞,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杨洪瑞,女,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诉讼记录
申请人福建利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牌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艳飞、杨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利牌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2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洪瑞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帐户为62×××44内存款(应冻结570万元,已冻结元)和帐户为62×××90内存款(应冻结570万元,已冻结元)、在临商银行银雀山支行帐户为62×××88内存款(应冻结570万元,已冻结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帐户为62×××69内存款(应冻结570万元,已冻结元)、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帐户为62×××96、62×××41内存款(应冻结570万元,已冻结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帐户为62×××06内存款(应冻结570万元,已冻结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东支行帐户为62×××23内存款(应冻结570万元,已冻结元)。2018年6月15日,申请人利牌公司以被申请人杨洪瑞通过银行转账转移300万元至密秀珍名下帐户为由,向本院提出补充查封财产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洪瑞存在密秀珍名下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本院于同年6月19日作出(2018)鲁1302民初21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6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杨洪瑞存在密秀珍名下开户行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道分理处账户为62×××45内存款(应冻结300万元,已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6月12日,申请人利牌公司以该案尚未审理完结,冻结上述密秀珍账户存款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续行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杨洪瑞存在密秀珍名下账户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道分理处账号为62×××45内存款30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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