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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腾飞与北京市黑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6 17:28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04
摘要:

原告牛腾飞与被告北京市黑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事件
牛腾飞与北京市黑马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牛腾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元(牛腾飞已预交),由牛腾飞负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2751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牛腾飞,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市黑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村东街83号。

法定代表人:杜宝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柳,女,北京市黑马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部门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牛腾飞与被告北京市黑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腾飞,被告黑马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柳、鲁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求

牛腾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黑马公司向牛腾飞赔偿353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黑马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1日,牛腾飞在北京市海淀区定慧桥集美家具城中与黑马公司签订《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牛腾飞从黑马公司购买家具8件,总计21749元。购买家具时,黑马公司经理谭某向牛腾飞承诺两个推拉柜均有阻力轨,牛腾飞因此购买了家具并与黑马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定金5800元。2017年4月16日,牛腾飞向黑马公司付清了剩余家具款。2017年4月21日,黑马公司向牛腾飞送货安装完毕,但牛腾飞发现所购买的2门推拉柜与之前承诺不符,没有阻力轨。经与黑马公司沟通,黑马公司称牛腾飞所购买的家具型号没有阻力轨,也不同意退赔。牛腾飞认为,黑马公司在销售家具时进行虚假宣传,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对其进行三倍赔偿,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黑马公司辩称,不同意牛腾飞的诉讼请求。牛腾飞的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牛腾飞所提诉讼系合同纠纷,其主张的请求应为违约责任,应当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对超出其实际损失的部分不应支持。牛腾飞所主张的缺少阻力轨一事,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且黑马公司曾多次因此事与牛腾飞协商以更换或减少价款的方式进行处理,牛腾飞仍提起诉讼,缺乏善意诉讼的动机。三倍赔偿是基于销售者的故意,但黑马公司不存在故意欺骗,纠纷的产生系出于销售人员的疏忽,因此不应适用三倍赔偿。故请求法院驳回牛腾飞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甲方(消费者)牛腾飞与乙方(销售商)黑马公司签订的《集美家居家具建材销售合同》,约定:牛腾飞向黑马家具购买2件二门推拉柜(阻力轨)等家具,总价款21749元,甲方支付预付款5800元,余款15949元货到后付款,乙方于2017年4月21日送货至甲方提供的地址,甲方验收后收货。同日,牛腾飞向黑马公司支付预付款5800元。2016年4月16日,牛腾飞向黑马公司支付剩余家具款15949元。后黑马公司将牛腾飞所购买的家具送至牛腾飞指定的地点,但所送的2件二门推拉柜无阻力轨。

以上事实,有《集美家居家具建材销售合同》、交款凭证、录音资料、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黑马公司未按买卖合同约定向牛腾飞交付有阻力轨的柜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所买卖的家具的具体特征进行了约定,虽黑马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黑马公司已明确表示对此属销售过程中的失误,并积极与对方协商希望进行弥补,因此黑马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因黑马公司没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因此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欺诈行为。故本院对牛腾飞主张黑马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牛腾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元(牛腾飞已预交),由牛腾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宁璐

判决日期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宋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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