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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7:2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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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本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6786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10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3幢707室。

法定代表人:陈燎。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蓝仙明

裁定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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