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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6 17:28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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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事件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0元
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92民初70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燎罕

审理经过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涂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沙丽

裁定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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