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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夏易能新能源有眼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06 17:57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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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港东区公司)与华夏易能(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京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2018年3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称华夏易能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变更名称为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称金江水电集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苏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事件
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华夏易能新能源有眼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501,138,848.00 元
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民初10号民事判决],指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执9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新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荣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俊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华夏易能(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龙潭物流基地**

法定代表人:构小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法定代表人:黄武球,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新港东区公司)与华夏易能(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京汉能光伏有限公司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2018年3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称华夏易能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变更名称为汉能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9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称金江水电集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苏民初10号民事判决:一、华夏易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港东区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500万元;二、华夏易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港东区公司支付罚息226138848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并支付以本金27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五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按每日1‰计算的罚息;三、金江水电集团对上述第一、二项中华夏易能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因华夏易能公司、金江水电集团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新港东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在南京,被执行人住所地分别位于南京、北京。为及时处置涉案财产,提高执行效率,便利当事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南京新港东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夏易能(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江水力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9)苏民初10号民事判决],指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赵祥东

审判员倪祥武

审判员陈荃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思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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