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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佳视广告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与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2021.07.07 18:1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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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00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视广告设计事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

事件
武汉佳视广告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与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845,528.00 元
结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四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三中执字第00177号

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视广告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06号澎湖高级公寓C栋18层3室。

法定代表人彭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1号楼1层3厅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光

审理经过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00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佳视广告设计事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十四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零八百五十五元二角八分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尚美世家(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李宏哲

审判员徐辉

代理审判员褚晓勇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戎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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