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1:46
海盐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孔华锋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盐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孔华锋、陈爱丰、张献飞、孔陈锋、陈水明、浙XX诗迪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嘉商终字第47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一星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卜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晓燕,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盐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通元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海林,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孔华锋。
原审被告:陈爱丰。
原审被告:张献飞。
原审被告:孔陈锋。
原审被告:陈水明。
原审被告:浙XX诗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场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水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盐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孔华锋、陈爱丰、张献飞、孔陈锋、陈水明、浙XX诗迪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4)嘉盐商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394元,减半收取4697元,由上诉人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宁建龙
代理审判员冯静
代理审判员石明洁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佳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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