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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2021.07.07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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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76号裁决,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出

事件
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326,589.00 元
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五百八十九元八角八分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23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七特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876号裁决,于2018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六千五百八十九元八角八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橘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李京耀

审判员胡建勇

审判员苏向京

裁判日期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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