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1:51
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小云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2020年7月2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小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9098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财保252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莞龙路段狮龙路莞城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万庆棠。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欢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小云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广源商厦203A铺。
法定代表人:周青。
申请人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小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141************99058,担保金额为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审理经过
2020年7月2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小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9098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小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广东玉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周海民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卢海宝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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