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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杨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7 11:52

文章来源:网络

摘要:

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杨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的撤诉申请。

事件
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杨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的起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4民初848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丹,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历经铺街道金南社区金盆湖南路**

经营者:李霞。

被告:杨睿,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杨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回对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格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新浪好有味食品店的起诉。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喻荣杰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文美婷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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