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4:41
赵某某、山东忆记智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山东忆记智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28民初1310号之一
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
被告:山东忆记智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楼203。
法定代表人:焦提昌。
诉讼记录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山东忆记智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保全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李文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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