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4:59
上海国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创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文章来源:网络
上诉人上海国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5432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2017)沪01民终10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国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振万路2号2幢300室(临港)。
法定代表人:王继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创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19号3层A63号。
法定代表人:程明,经理。
上诉人上海国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创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5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国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国远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李 弘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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