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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学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7 14:59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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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学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事件
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学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
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准许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历城民初字第659号

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丛日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英贤,女,生于1982年9月25日,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张仿,女,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该单位职工,住济宁市。

被告马学青,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代理人孙立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学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蓝伞国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肃

人民陪审员  张茂芳

人民陪审员  刘亚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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