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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吕金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7 14:59

文章来源:网络

阅读量:217
摘要:

上诉人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金珊、玉林市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翔裕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东莞市箭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事件
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吕金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203,890元人民币
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9民辖终34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3层05-11单元,注册号:100000400007123。

法定代表人:张一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金珊,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胜利垌开发区2幢25号,组织机构代码:718848772。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罗文大道50号,组织机构代码:355870486。

法定代表人:胡早雄。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玉林市玉州区翔裕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人民东路**号,注册号:。

经营者:陈燕裕。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东莞市箭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东莞市茶山镇超朗新塘村(即景泰制衣厂旁),组织机构代码:668154675。

上诉人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金珊、玉林市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翔裕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东莞市箭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34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雪佛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佛龙公司)上诉称,其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吕金珊、玉林市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玉州区翔裕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东莞市箭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吕金珊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上诉人玉林市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赔偿收取的费用890元、更换进口发动机总成费用20万元、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误工费3000元,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类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鼎盛公司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吕金珊可以选择向鼎盛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雪佛龙公司上诉所提,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裁定驳回雪佛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雪佛龙公司上诉无理,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业忠

审判员  钟 荣

审判员  梁 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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