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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婷与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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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张婷与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事件
张婷与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结果
驳回原告张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2民初10100号

原告:张婷,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1558号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藤原宪太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美香,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菲,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张婷与被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被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美香、顾丽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张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0468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奖金1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季度福利3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2018年7月至12月的奖金1万元;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为2018年第四季度福利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8年12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2011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美容顾问,工作地点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63号欧亚联营专柜,同时存在加班情形。2018年12月25日,被告单方面向原告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原告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扣除奖金。原告认为原告并无被告所称违纪行为,被告利用曾经同事的过失强加于原告之上,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多年被无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得到经济赔偿。原告无奈素质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但该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一、由于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告合法解除劳动合同。1.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原告存在收取顾客购货现金、截留促销货品差价、撕会员礼标贴的违纪行为:2018年5月,被告在内部自查时发现沈阳市和平区欧亚联营资生堂柜台的货物存在缺失。在进一步的专项调查中,被告发现原告利用工作便利,在顾客购买75折到78折不等的促销产品时,收取顾客现金,截留货款谋取私利后,将55折到6折不等的购货款上交至主管刘新处。同时,原告存在撕会员礼标贴的违纪行为。被告于2018年5月29日和9月11日对原告进行了两次面谈调查,原告在面谈中对以上行为均予以承认,且面谈中原告对相应的销售记录、转账记录等均予以一一核对与签字确认。因此,原告的多项违纪行为事实证据充分。2.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制度依据。被告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规则》(适用于美容顾问),于2017年12月15日经过民主程序,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签收此规章制度。原告行为违反以下条款:(1)原告撕会员礼标贴,属于轻度违纪,违反第四十九条第18款:其他违反公司及各部门规章制度并属于或相当于轻度违纪行为的。(2)原告收取顾客购货现金,属于重度违纪,违反第五十条第2款:直接向顾客收取现金、购物卡/券或客户电子转账等。(3)原告截留促销货品差价,属于重度违纪,违反第五十条第4款: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五千元以下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在业务往来中收受回扣、折扣、中介费并据为己有的。原告存在上述两个重度违纪和一个轻度违纪的行为,根据第五十一条第23款:十二个自然月内有两次重度违纪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情形,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3.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被告已于2018年12月17日将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事宜告知工会,工会于12月18日复函同意。因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原告无权获取2018年年终奖10000元。根据被告《劳动规则(适用于美容顾问)》第五十二条第3款:严重违纪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部扣除年度奖金;第三十三条:12月31日在职者,于次年1月31日支付第二次年度奖金。因原告严重违纪,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无权获取2018年的年终奖。三、原告关于第四季度福利3000元的请求无依据。首先,原被双方就季度福利发放并无书面约定,此福利并非劳动报酬的固定构成,而是公司视情况发放的福利。被告视季度库存情况赠送自有产品,该福利无法折算成现金发放。其次,2018年第四季度福利是被告对于季度末(即2018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提供的福利,于2019年2月份发放,原告无权享有。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2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职务为BC,2018年5月29日、9月11日,被告先后多次对原告作出内部人员询问表,载明原告自认当班时撕过答谢标签,向CC即刘新上交过55折购货款数额超万,收过现金且知道单位不允许收顾客现金,近半年一个月一次私留货款差额每次4000元左右,在柜台里撕过标签。上述询问表均经原告签字确认。2018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员工违纪处罚通知单,载明张婷的行为(收取顾客购货现金、截留促销货品差价、撕留促销货品差价、撕货源礼标贴等)根据公司《劳动规则》(适用于美容顾问)第五十条第2款、第4款和第四十九条第18款以及第五十条第23款的规定,你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决定根据公司《劳动规则》第五十二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你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部扣除年度奖金。当日,被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张婷,鉴于你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决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告知如下:1、原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2、最后月的工资计算截止到2018年12月25日。3、有关本事项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五任何补偿或赔偿。4、请按照公司的规章支付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依法出具劳动关系结束的证明,办理退工手续。5、本通知自即日起生效。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元。

另查明,被告经民主程序制定了制定《劳动规则》(该规则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三条年度奖金1.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年度奖金支付日期为次年1月31日,支付对象为12月31日在职者;3.劳动合同解除(含协商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人员,年度奖金的发放条件适用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轻度违纪18.其他违反公司及各部门规章支付并属于或相当于轻度违纪行为的。第五十条重度违纪2.直接向顾客收取现金、购物卡/券或客户电子转账等,或者直营店员工收款后未当天缴入公司收银系统的;4.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五千元以下的。第五十一条严重违纪23.十二个自然月内有两次重度违纪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处分办法3.严重违纪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部扣除年度奖金。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在《劳动规则》告知函签字确认,被告曾于2018年下半年安排劳动规则的线上学习及考试。

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讼请求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4月11日以原告未提供证据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9]49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首先应审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是否有合理依据。根据被告《劳动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收取顾客购货现金、截留促销货品差价、撕留促销货品差价、撕货源礼标贴等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被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部扣除年度奖金。故被告有制度依据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的上述行为应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认定系违法解除。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7月至12月奖金1万元问题。依据原告签字确认的《劳动规则》第五十二条第3款之规定,严重违纪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全部扣除年度奖金;第三十三条之规定,12月31日在职者,于次年1月31日支付第二次年度奖金。现因原告严重违纪,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无权获取2018年7月至12月年终奖。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福利3000元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季度福利发放进行书面约定,原告亦未证明被告承诺有该项福利,且2018年第四季度福利是对于季度末(即2018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提供的福利,其发放日期为次年2月份,而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解除,故原告不符合领取2018年第四季度福利的条件,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尾部

审判员  彭瑞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崇

书记员邢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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