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7:33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957号之一
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之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曦,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侠。
被告:曲彬(曾用名:曲绍彬),男,汉族,1982年3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超,男,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曲彬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70元,由原告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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