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7:34
武汉亚格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武汉亚格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4民初27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雅利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新天大道2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女,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亚格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湖大道9MC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朝晖,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诉讼记录
原告武汉雅利隆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利隆公司)与被告武汉亚格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格光电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8日作出(2018)鄂0114财保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亚格光电公司银行存款34350元。申请人雅利隆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亚格光电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雅利隆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亚格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文书尾部
审判员 袁勇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吴杨
书记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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