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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与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7 17:34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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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人王哲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9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件
王哲与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额
纠纷金额:34,768.86 元
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哲负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2民终2767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哲,男,199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柏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女。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哲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9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被上诉人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李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诉求

王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4月1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8,元:3、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元。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为所负责区域当地人,社保在当地缴纳,在当地生活工作多年,并在当地成立家庭,结婚生子。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负责区域进行远距离调整,对上诉人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重大影响。二、被上诉人未有证据证明部门同事认可在职期间有过多次出差区域调整。即便有过多次调整,也不能代表上诉人在职期间工作区域有过调整。而且即使有过调整,被上诉人也均没有将老客户收回公司的情形。上诉人每月的劳动报酬是按照客户出货总金额的固定百分比标准计算,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老客户全部收回公司,安排上诉人重新开发新客户、新业务,上诉人如果接受,每月工资大幅度下降甚至为零。如果需要举证证明上诉人在被公司调整工作区域后劳动报酬没有降低,则基于新老区域的销售数据均在被上诉人公司处,也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三、上诉人以书面形式多次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的不合理工作安排,但是在此期间上诉人并没有直接旷工,而是依然每天在被上诉人处按时上下班,积极和公司领导协商、和原负责区域客户联系解决业务问题。因此,被上诉人在未能和上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告方答辩

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辩称:公司是在上海录用上诉人的,入职后劳动者负责的区域和户籍并无关联。上诉人的工作岗位系外勤岗位,负责维护老客户和开发新客户,劳动者入职初期其客户来源也是公司提供的,即使其开发的新客户也属于公司所有,而不是属于劳动者个人。双方从来就没有约定劳动者固定在某一个区域,事实上劳动者负责的区域均有过变动。而且公司调整上诉人负责的区域后并没有降低上诉人的工资报酬。因工作报酬的提取的标准与原来完全一致且公司增加其车旅费,每个月另外补贴其2,000元直到2020年底。因此被上诉人调整上诉人的工作区域,完全合理合法,系被上诉人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上诉人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属于旷工,被上诉人解除其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王哲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工资4,元,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发放2,元;2、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需返还王哲被扣除的社保和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23,000元。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的第二、第三、第四项无异议。

王哲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王哲:1、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4,元;2、2020年4月16日至5月11日期间工资8,元。一审审理中,王哲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99,064元(增加了公司在工资中扣除的社保和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王哲对仲裁裁决的第二、第三、第四项无异议。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哲2020年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工资2,元;二、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哲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扣除的社保和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共计24,元;三、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哲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元;四、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哲2019年6月至9月高温费1,200元;五、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哲2020年3月扣除工资2,480元;六、驳回王哲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二、关于乙方(上诉人)出差行程管理补充规定,其中2、乙方出差期间的行程必须与计划一致,如果甲方(被上诉人)不同意必须按甲方要求修正错误,拒不修正的将按旷工处理。3、乙方出差期间如甲方要求其回公司或改变其行程计划,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返程或调整行程,如果无法及时返程或调整行程,必须书面(或企业QQ)告知原因并得到甲方同意,否则从通知的第二天起视为其旷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后担任国业部(外勤)岗位,该岗位主要负责维护老客户和开发新客户,为公司创造业绩。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以及上诉人的实际工作能力、表现及身体健康情况,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上诉人说明情况后,有权合理地调整上诉人的工种、岗位及地点,上诉人应予服从。现被上诉人受疫情影响业务下滑,其调整其公司商务部、业务部业务人员的出差区域,属于用人单位正当行使经营管理权。审理中上诉人主张其一直在家庭生活所在区域(附近)开展工作,但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出差区域不可变更,现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调整出差区域为由认为公司调岗不合理,缺乏依据。至于上诉人以新区域销量低于其原负责区域为由,故而主张公司降低其劳动报酬一节,因上诉人的岗位性质表明开拓新客户也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故上诉人该主张亦缺乏充足依据。综上,被上诉人根据公司拓展业务需要调整上诉人出差区域应属合理行使经营管理权,上诉人经公司催告后长期未到岗,被上诉人以旷工为由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充足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由于上诉人未按被上诉人要求至新区域提供劳动,其主张2020年4月16日至5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亦无依据。一审法院已经对上诉人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扣除的社保和公积金公司承担部分作出处理,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哲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张志煜

审判员易苏苏

审判员邬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严姚萍

书记员汪汝珏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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