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7:34
李圆圆与北京新科以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李圆圆与北京新科以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6民初1184号
原告:李圆圆,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科以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305室。
负责人吴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李圆圆诉被告北京新科以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于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圆圆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圆圆负担。
审 判 员 李文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良
书 记 员 韩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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