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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7 17:35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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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仙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事件
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额
纠纷金额:15,000,000.00 元
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查封申请人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房产(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号)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2040号之一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26963R,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559679448J,住所地:浙江常山工业园区创新南路。

法定代表人:梁仙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梁仙华,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申请人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仙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房产(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淄区朱台镇朱台路22号房产(淄博市房权证临淄区字第××号)。

二、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仙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于洪美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汪兰

代理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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