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7:36
刘文里与上海欢辣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刘文里与被告上海欢辣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2020年11月13日,原告刘文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0民初1728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里,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欢辣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储东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灿,女。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里与被告上海欢辣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2020年11月13日,原告刘文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文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文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文里负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陈杰华
审判员徐芳芳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沈敬杰
书记员程倩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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