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7:36
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执行人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8602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8602执1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俊,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俊峰,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衢州市常山县工业园区恒升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孟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8602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落叶纷飞》的产品样本册《ButterflyFlowers》及相应的墙纸产品;二、被告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0,000元(汇至以下账号户名: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黄山经济开发区支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浙江爱丽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安徽紫荆花壁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原告方诉求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8602民初1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童德清
审判员金卫国
审判员沈炜
裁判日期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文娟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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