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7:36
桂林市第三塑料厂、桂林威迈壁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申请人桂林市第三塑料厂与被执行人桂林威迈壁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04执1438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三塑料厂,住所地:桂林市平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桂林威迈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利福,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桂林市第三塑料厂与被执行人桂林威迈壁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称,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大量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针对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涉案各方已于2018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上述判决不再执行。双方该笔债权债务已全部抵消,故申请人基于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无执行依据。
申请人辩称,双方确实于2018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依据和解协议另行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双方切实履行一段时间后,被执行人再次违约,新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已另案诉讼解决。但是,当初签署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其实并没有放弃该笔债权的意思,申请人只是同意被执行人暂缓支付,待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宽裕时,再逐步清偿。这些钱都是我们职工的交基本养老保险的钱,我们是不可能放弃的。
法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14日生效,但涉案三方当事人桂林市第三塑料厂、桂林威迈壁纸有限公司、桂林美高壁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方明确约定上述判决不再执行,三方的权利义务以2018年8月8日前的《租赁协议》为准。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及新的《租赁协议》中,未对(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的履行及和解协议违约处理作出特别约定。该协议履行一段时间后,被执行人再次违约,申请人未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就新租赁协议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桂林市第三塑料厂与被执行人就(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关于只是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的主张,与现有证据相悖,且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再履行(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转为履行2018年8月8日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对原有债务达成的重组合意。被执行人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再次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并未选择依据原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选择按新《租赁协议》另行提起诉讼,追究被执行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替代了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基于(2018)桂0304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形成的权利义务就此终止,本案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桂0304执14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长钱越
审判员苏敏
审判员石蓉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喻婕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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