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7 17:36
李明与郴州市北湖区木木烤鸭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网络
原告李明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木木烤鸭店、第三人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02民初2842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明,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嶷,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
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木木烤鸭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17-7号门面。
经营者:唐翡忆,女,197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现住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名普,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768号天下一家华府2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黄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名普,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明与被告郴州市北湖区木木烤鸭店、第三人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李明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李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李明承担。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黄俊斌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玲玲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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